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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陈某向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购买了其开发的瑞园二期房屋一套,购房总额为812057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房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某某地产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但截至陈某起诉时,某某地产仍未按合同约定向陈某交付房屋,并且逾期交房达五个月之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某某地产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6542.5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某某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2014年12月26日,涉案房屋经建设、勘验、设计、施工、监理五家参建单位联合验收通过,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达《交房通知书》。综上,涉案房屋已达到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某某地产已依约通知陈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某某房地产没有违约。现陈某以某某地产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为由,要求某某地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某地产是不是逾期交房?

其他 2016-03-09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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