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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对于孕妇怎样赔偿

仲裁 2016-03-10 0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 .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双倍赔偿。
  •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赔偿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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