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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1、2006年我离婚,离婚时我们有两处房产和5万存款可分配,一处85平产权(2000年买的10年期限贷款,当时还在还款中),一处33平使用权。当时女儿抚养权给了男方,85平的房子也给了男方,余下的给了我。由于当时的房子还在贷款中,而且也没有能力提前还款再卖房子分钱,前夫也答应不会再婚,把女儿抚养成人。基于这点,从夫妻双方应平分财产考虑我与前夫协议,我将原属于我的三分之一房屋产权转赠了女儿,主要考虑做为母亲应为女儿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尽一份义务。 2、但后来,前夫再婚了,而且精力花在孩子(现15岁)身上的时间也少很多,我一直一人生活,想把孩子抚养权要过来,同时想让前夫把我赠与孩子的部分按目前房子的评估价值还给孩子(该房产现在约100万元)。但前夫以他没有别的房子居住和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 3、我该怎么办,可以诉讼要求法院对他执行吗?或是前夫目前每年拿到手的收入6万元左右吧,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每年支付给我一定数额的资金如2万元,分15年给我,每次支付,双方在场以女儿名字打入银行? 请指教,谢谢。

离婚 2011-02-15 0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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