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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2015年6月22日在厦门**香门店做营业员,2016年1月份快过年的时候公司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花红,我本因该2016年1月份过年前几天发放到工资卡里,因本人过年需要请假十天回去过年,公司规定过年不回去员工年前会发放到位,因请假回去人员将推迟发放,但是公司发了年终花红单据下来了,写了:工号—姓名—日期—金额,金额3500元扣除所得税后因发3401元,当时还有张发放领取签收单,需要签自己名字,当时我已经请假回去过年,是同事代签字的,我2016年1月5号还在上班,1月6号才回去的,算是比较迟回去的了,过完年出来是1月16号上班的,出来我就写了辞职单到1月底,我们是每月十号发工资,公司还拖欠2015年工资没发,加上我2016年1月辞职这月工资,到2月10号才发,下午查了下工资,两月工资是发给我了,可年终花红没发,我就打电话问人事财务,她说提出离职的不给予发放年终花红,还说年终花红单她也要回收,我说那是2015年的年终花红,而且你们花红工资单据都打印发放给我们了,上面写的清清楚楚,那是我应得的报酬!请问我这样可以凭那张写着2015花红工资单据维权吗?

离婚 2016-03-11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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