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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5年7月15日在朋友的借条上作为连带担保人签了字,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借款地点为广州。借款人承诺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后来几天我得知出借人并没有支付这60万元的借款给借款人。现在出借人于2016年1月29日将我告上我们武汉本地法庭,并出具了4个证据给法庭:1.借条。2.一份银行明细清单共60万元,全部都是2014年间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出借人和我之间的账目来往,并且都是借条之前的时间发生的。3.我和我老婆的结婚证明。4.我老婆在武汉的房产证明。这明摆着是出借人伪造证据2诬陷于我,我也如约出庭应诉并说明一切,可是法院依然判我输,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6-03-12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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