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产假结束后上班后公司在本人不知情下降低我的工资(当时部门经理说是晋升我的职位的),本人合同至9月底到期,在此期间多次交涉未果。后本人未续签合同.离职后我向劳动仲裁中心提出要求补给三个月期间降低的工资,五个月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5年),付给我1-9月的半年奖。我提供的证据是人资后给的让我补签字的调薪通知单(调低的)、调整前后几个月的工资条、历年公司发给我的半年奖的银行清单。 但劳动仲裁说我的经济补偿是没有的,因为我当时在单位给的是否续签单中的不续签中打了勾,属于自动离职,无经济补偿,况且公司也没说续签合同后从事同样的岗位,拿同样的工资。半年奖,劳动仲裁也说只是我的猜测,可能今年就不发了呢,说我又没有公司条文,也没写在合同里。我郁闷,哪个单位会把这个写在合同里啊,再说合同就是一个模版的,怎么写啊。我说调薪通知单上有写关于半年奖的,但人家说上面又没有公司盖章可以说是我伪造的,可能哪个单位会先自己盖好章再让你签字的啊。反正,说我都是猜测的,证据不足。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啊,真的是这样吗?

其他 2009-01-07 16: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宁波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