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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原告没在场的情况下,法官在被告家里给被告的证人宋某某作的谈话笔录。笔录显示,地点不是被告证人家宋某某的住址,而是被告正在居住的地址。还显示证人宋某82岁。法官问?是什么时间跟你说把房子都留给小儿子?证人答:李某某去世后说的。法官问?李某某在世的时候是否说过把房子给小儿子?证人答,没有,那时候大儿子不错。法官问?范某某说把哪里的房子给小儿子?证人答,火车站附近的商业楼房范某某见到我就哭,说大儿子不管他。法官问?范某某的神智清醒吗?证人答,范某某的神智清醒。法官问?你和李某某,范某某是什么关系证人答,我和李某某是同事。法官问?李某某和范某某是否立有遗嘱?证人答,我不知道。法官问?以上你说的是事实吗,能负法律责任吗?证人答,是事实,能负法律责任。法官问?能看文字吗?证人答,眼花看不了。然后宋某某签字移点:(1)宋某某笔录里的签名和宋某某给被告证明里的名子不是同一人书写,(2)法官和证人谈话笔录的地点是被告正在居住的家里,(3)宋某某说:李某某去世后,范某某说把房子留给小儿子,但范某某死于李某某之前。李某某是在2010年10月1日死亡,范某某是在2010年8月1日死亡,而法官问?李某某和范某某是否立有遗嘱?而证人说不知道。请问这样的谈话笔录能佐证一个不是被继承人范某某名字,没有日期,没有住址的材料当遗嘱成立吗?

离婚 2016-03-16 0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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