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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自负盈亏的集体制小单位,前些年因多种原因倒闭。因我们的原领导及法人是主管部门分派来的,后因倒闭而调回,造成现在没有领导,所以迟迟就没有解决我们职工。现在我们一部分留守职工在主管单位的卖场设立一个柜组卖我们的库存商品。(前任领导安排的)还有一部分职工前几年因单位不景气经主管单位领导同意下岗。(当时单位给每人2年的生活补助,及她们满45周岁每月再领取生活补贴至退休和医疗·养老保险买到退休。)现在主管领导让我们留守职工回家,可又不发给我们生活费。再有我们还没有走就不发我们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只帮我们买养老及医疗保险。我们的要求是回家可以,(因为单位没有什么效益)但是要给我们2年的最低生活费(因为之前已下岗职工享受了2年的生活补贴。再有我们现在的工资就已经是很低的了,我们又是40多岁快50岁的女职工再就业就很困难了)及养老·医疗保险买到我们退休时,请问我们的要求合法吗?还有就是我们这样性质的单位现在帐上没有多少钱但是有房产(现在我们留守和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及留守职工的工资就是靠房租在维持)我们可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拍卖房产解决我们职工的生活费及医疗养老保险等一些事情。

其他 2011-02-17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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