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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尽到了公平拟约和提示说明义务,此时条款中提供一方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该认定无效吗?

其他 2016-03-16 15:1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且尽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且对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没有损害,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 您好,如果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可以认定为该条款有效。
  • 你好,该条款是无效的。
  • 你好,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希望采纳。
  • 格式条款中排除一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应属无效。
  • 你好,如果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 您好,不能单方免除一方责任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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