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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份休产假(属于晚婚晚育),至10年9月产假结束后,回总公司报到,要求返岗上班。公司以“原岗位有人代替,暂时没有岗位安排”为由,要求我“待岗”。至今,公司都无与我联系。我的理解: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公司虽暂时没有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处于哺乳期的职工工作,并降低了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一致的。现问题如下:①我可以要求补齐哺乳期待岗的工资差额吗? ②我是2005年进入公司的,直到08年,公司才开始为我购买“三金”,之前的2年多保险,我能要求公司补交吗? ③公司如果准备在我哺乳期满后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吗? ④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备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直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从不交由职工)

仲裁 2019-10-31 1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有: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1、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2、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 若哺乳期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哺乳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单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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