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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1月8日到北京***财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聘,面试时只与该公司人事部门接触。但面试通过后签入职合同时,却被要求与北京**财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为三方合同,即本人(乙方)为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派遣到北京**财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的劳务人员。该合同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按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同年12月开始,本人工作所在的餐厅(铜锣湾茶餐厅)被该餐饮公司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与另一名餐厅厨师长共同承包,原定的各项事宜均无改变。现经本人查证,本人自入职签订合同至今三个月的时间内,要求参加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四项险种均为中断或暂停缴费状态。特向有关部门咨询:第一、本人外地农业户口,月薪为2000元,正常参加这四个险种每月应缴纳的总费用(包括本人缴费部分与公司缴纳部分)为多少?第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人能否要求公司赔偿这三个月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全部费用?第三、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本人社保权益的侵害?若构成侵害,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仲裁 2011-02-18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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