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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名已退职从去年享受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2010年3月份未被聘用到卫生室工作,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在自家私自行医给人看病,私自收费。今年2月在到一村民家给其看病时,未进行任何病情记录和过敏史询问,未进行皮试,给其注射使用头孢类药物后,病人死亡。死者家属向分安部门进行了举报,分安、卫生部门均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以无证行医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请问在这种情形下,卫生行政部门是否一定要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行医者作出行政处罚?谢谢!

其他 2011-02-18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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