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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2015年4月20日开始帮一个私人老板开车(是大货牵引车),该老板是长丰县人士。但在6月28日凌晨5点左右本人在送货途中因避让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了之后,老板就一直压我工资,连续压我四个月工资(7月20日到10月20日)未发,说我有责任也要赔偿损失,此车没有买车损险。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吗?

其他 2016-03-18 1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你在交警认定事故中,负责非主要责任,那么单位无权扣你的工资。你看清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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