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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同志: 您好!我现租赁一个门面,此门面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到2011年3月止,因无人继续经营准备还给开发商。此门面在2007年3月由叶某一个人向开发商签订合同,期限如上所述,在2008年4月由我从叶某手上转让过来,叶某收取我8000人民币转让费和8661人民币押金(三个月租金),在2008年4月叶某转让给我的时候并未提及此门面已由开发商卖给李某了。现在是2009年1月,按照合同,如果我不继续缴纳租金房主李某有权要求我放弃门面,但我与李某商议李某并不同意将我先前缴纳的门面转让费共计8661人民币还给我,还说按照合同这是不该归还的,那么我想问,李某并未与我签订任何合同,凭什么收取我押金?我的押金还能要回来么?该找谁要?谢谢。

调解 2009-01-07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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