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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湖北省水利厅制发了一道“委托函”,要求武汉市水利局对京珠高速公路(湖北境内)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事项进行管辖,并要求孝感咸宁两市水利局予以配合。这三个市的水利局经过近两年的联合调查,于1999年以武汉市水利局的名义对此事作出了一份处罚决定,要求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因土地征用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金4337.5万余元人民币。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此不服,向湖北省水利厅提起复议。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湖北省水利厅要求武汉市水利局管辖此事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委托,因此武汉市水利局没有权力以其自身的名义作出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京珠高速公路在该省境内穿越武汉、孝感、咸宁三个地区,三地的水利局都享有管辖权,湖北省水利厅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指定管辖,即指定由武汉市水利局管辖,据此武汉市水利局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行为。这是属于行政指定管辖还是行政委托

行政诉讼 2016-03-20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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