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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7年正式参加工作(企业),九三年经X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发商调函调入该单位,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转编(已先后转编了3)批,未转编的有好几人,问原因答复是:编制不够,有编再定。为平息矛盾,该单位研究决定同工同酬,与在编人员一样待遇。96年以后成立了个公司,因没有业绩已倒闭;然后又成立了1个公司。93年调来后一直均是从事的该事业单位的工作,并经该事业单位下文担任科室副职至今,且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从未从事过公司的相关工作,和事业单位以及公司均未有签订任何协议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单位说“你们到事业单位以经超过10年,已是长期固定工,没有什么必要签合同”。现在单位有多的编制,但去相关部门询问又要“逢进必考,要公招”,目前单位换了领导,发现问题严重,要求我们与公司签劳动合同,以前的同工同酬待遇更不能保证。但公司完全没有运作,是空架子。我们要求转编或者通该事业单位签劳动合同。造成很多矛盾。请问:我们的出路何在,该如何应对?恳请法律支持。盼复!

其他 2011-10-06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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