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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5月份间,有名机电工因爬高维修,不慎跌落,送院就医,申请鉴定工伤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09年8月份按1400元/月标准发放,后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至)但经调查在停工留薪期间,己在外面在职做同类工种至今,我们公司多次要求他来上班,并保证其工作在他的身体能力范围内,均未果,于2010年4月份停发工资,现该员工对公司提出告诉,请问有哪些条例可保障我们的权利,我们是否该赔偿给该名员工,赔偿多少?

其他 2011-02-19 2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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