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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初进入单位工作,于2016年3月初被告知因单位需降低人力成本而被裁员。在工作的这几年里,只补签过一次劳动合同,而且是在上级单位要求检察所有用工合同前进行的补签,补签的用工期限也是一年(2014年-2015年),补签好的合同也并未给予我本人一份!在其前后单位就都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只提出按照我的工作年限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想咨询下,在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这种补偿是否合理?因为我单位没有工会,所以《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是不是对我就没有帮助,也就是说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 2016-03-21 15:0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 您好,合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性裁员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补偿金。
    【追问】单位并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诉我,到现在都一直是口头上的通知!并要求3月20日后就可以不用再来单位了!这一点我是否需要向我支付代通金?还有,所谓的经济性裁员是不是也得向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回答】你好!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协商一致解决或者合同期满解除,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相关规定,并不强制性要求其提前30日通知。
  •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建议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申请进行仲裁
    【追问】仲裁的话需要哪些材料?
  • 您好,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你这种情况已和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因单位原因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惩罚性经济补偿。
    【追问】惩罚性经济补偿是什么呢?
    【回答】您好,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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