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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征收农民耕地的补偿办法

征地补偿 2011-02-20 13: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询当地政府
  • 1、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均参照东部新城开发建设的标准2006年6月前为7.5万元/亩,2006年6月以后为8万元/亩补偿。 2、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征地补偿标准:⑴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⑵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⑶青苗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 你可参照以上标准对应你所承包的耕地位置来确定,具体应咨询当地政府。 特别声明:以上是2010年前的标准,补偿标准与补偿方案有关,又由于补偿方案经常变动,可能与上述不同,以上仅供参考,引用上述标准责任自担。
  • 各地标准不一。
  •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政府根据情形制定且经常调整。建议咨询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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