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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于2011年1月对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从2003到2011连续工作八年多,期间有过两次因公负伤(第一次03年5月十级伤残,第二次10年6月十级伤残),工伤程度综合评定为9级,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为3个半月,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47条执行,请问,工伤人员终止合同,是否按此实施。是应该补偿八个半月吗? (经济补偿金给了三个半月,按劳动合同法颁布日算起,请问是否合理,那本人03年到08年之间如何补偿)

其他 2011-02-20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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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工伤的工人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9级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9级15个月。 另外,当时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以获得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您可以要求单位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0个月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可以把工伤补偿和合同终止补偿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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