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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底签订劳动合同,于16年5月底到期,但哺乳期要到16年10月份,现公司给出两个方案,一是调岗降薪,一是合同到期不续签,且公司在产假期间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产假结束后以为我孩子太小考虑要求我继续休息两个月,且无工资,现上班后也没有批准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请问我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赔偿

其他 2016-03-23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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