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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专利的职务发明设计人 专利权人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资金的盈亏全归财政。单位为搞关系扩大影响,把该专利的实施无偿转让交通部门。导致设计人利益丧失。我可否主张维权?如何维权?法律有何规定?

其他 2011-02-20 17: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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