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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11月男方父母付房屋首付,08年5月男女双方登记注册,08年6月左右开始,男方支付房屋装修费约3万元,女方支付所有电器、家具等购买费用约6万元,08年10月结婚。10月结婚后,男女双方一直各自理财,各自支付各自花销,但男方提出从他个人工资拿出1000元给父母,再加上父母的2600左右,共同还贷。 现女方意提出离婚,是否有权利将女方支付的所有家具、电器等,收回? 如果男女双方发生争执,是否可以在男方未在场的情况下,女方将所有她支付的家具、电器等搬移? 或者 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拿走所有东西,女方是否有权利得到相应的赔偿? 请针对此案提出相应意见!谢谢!

离婚 2009-01-09 15: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家电、家俱等为女方婚前所购财产,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男方拒绝女方搬走家电、家俱,女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同理,房屋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因男方在婚后有用您们的共同财产(即男方工资1000元)还贷,男方应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您的分额予以返还。
  • 家电、家俱等为女方婚前所购财产,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男方拒绝女方搬走家电、家俱,女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同理,房屋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因男方在婚后有用您们的共同财产(即男方工资1000元)还贷,男方应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您的分额予以返还。
  • 您好!就您的陈述来看,家电、家俱等为女方婚前所购财产,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男方拒绝女方搬走家电、家俱,女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同理,房屋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因男方在婚后有用您们的共同财产(即男方工资1000元)还贷,男方应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您的分额予以返还。
  • 陪嫁的家具电器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 只要你主张是你的个人财产,首先就要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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