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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总部在厦门,在福建省内有多处办事处。入职应聘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地在福州。现公司单方面未协商即发调动通知调回厦门上班(因公司业务发展,为便于管理需调回厦门上班)。后发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是福建且合同地点、薪资均为公司人员手写并非本人填写。请问1、合同工作地为福建省,范围是否太宽泛?应以以何标准确定工作地(员工实际工作地还是公司注册地址)2、劳动合同相关部分手写合法吗?3、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为厦门是否算员工违约,公司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其他 2016-03-25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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