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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进公司,期间签过几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14年9月30已到期,公司已经逾期一年6个月未与我续订,只是在快到期是让我们签订了两张询问函问是否愿意签订无固定合同,和是否愿意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询问函,我两张都签了!然后就没了下文随后期间我一直正常工作,公司也一直帮我缴纳五险一金,现2016年三月要求我调离市区工作到离市区50公里的县级市分部工作(注,县级市分部也属于我现在所属的市也在合同工作地范围之中),因为家里老人孩子需要照顾我不想干了,能要求公司补偿吗?

仲裁 2016-03-29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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