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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给乙公司用“短期借款协议”的形式借款500万元用于乙公司收购丁公司在丙公司的51%的股权。丙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在该公司财务借据上签字审批了,该公司财务人员便进行划账并做账了。3个月零10天后,乙公司归还了本金500万并按借款协议支付了利息给丙公司。这里要注意的是,丙公司的法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都是乙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并且乙公司总经理也兼任丙公司的总经理;丙公司是由甲公司和丁公司在中国组建的公司且已经营并盈利多年,由于丁公司要退出中国市场而卖掉他们在丙公司51%的股权;因此,乙公司的人员知晓情况,便与丁公司沟通,用2000万元购买此股权;乙公司自筹了1500万,剩下的500万差额便从丙公司借并办理了相关财务手续。借款时,乙公司已由相关部门审批为丙公司的股东,但因乙公司未办理完成支付股权购买的款(要备齐这500万后一起购汇后汇出给丁公司)因此没有与丁公司交割。事情过去两年后,现在公安部门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逮捕了原丙方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他们在逮捕时均不再在丙公司任职。请问他们够成此罪吗?请回复,多谢了!!!

刑事辩护 2016-03-29 1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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