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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这样的:我弟很早就和一女的订婚了,在一起5年,我弟有大三阳,不过和那女的在一起时就跟她明说了,那女也没在意,也和我弟弟在一起5年。在这里期间有怀孕过,不过流了,具体原因她是说是给医生开错了药,医生以为是闭经,给她拿了类似于乌鸡白凤丸之类的药导致孩子没了。后来调养了一阵子后就好了。第二年,那女的得了一种病叫“红斑狼疮症”,是良性的需要不断吃药注射住院,我弟为了她开店每天只睡2-3个小时,这样持续了两年,最后疲了才把店关了。我弟弟在这期间经常陪她去医院看病,在护士口里得知这种病是有遗传的,而且会危及下一代。之后的生活就是经常吵架,最后他们感情不和,现在想要分开,但是女方不肯,说要分可以,要我们家索赔10万,说是我们家导致她变成这样的,请问这样我们需要赔偿麽?而且之前订婚时礼金(7万)礼品(黄金)等是否要退还?可是他们死活不认账说是我们没有证据说他们有收过这笔订婚时的聘金聘礼,我因为是旁观人也多念了几年书才知道其实这件事可以用法律来协调的。

其他 2011-02-23 1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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