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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女方2001年同居,于2003年5月1日生一男孩,2010年7月14日又生一男孩。2009年包了个鱼池,生活期间共借外58000元,我找几朋友共借40000元,她在她两家亲戚共借18000元。在2009年年低,我叫她和我去拿结婚证,她不去,在2001年到2009年和她发生了很多矛盾,,。我们现在以分居了,以无法在一起了,我想她只要还她家那边的18000元的债务,小孩都给我,还有鱼池的效益大概30000都归我。不要她抚养小孩的费用。谢谢各位老师指教。

离婚 2011-02-23 2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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