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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起诉,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起诉的不在此限。请问“确有必要”的情形有哪些?女方强行把本来由他抚养的五个多月的孩子丢给男方,男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起诉吗?请予以答复,谢谢!

离婚 2011-02-25 0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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