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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是某单位业务员,曾于2005年十月份离职,一切遗交手续办妥,没有任何瓜葛。现在的问题是单位在年前提出有一笔往来款2500元说我未交财务,证据是我写给客户的收据一份,时间是2005年9月30日。可现在我又提供不出当时财务出具给我的收据,我该怎么办呢?如果他们起诉,我有胜诉的希望吗? 急切想得到您们的解答!谢谢!

诉讼 2011-10-06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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