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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由于公司2年多未给缴纳社保并欠发工资,甚至不承认我是公司职工,经劳动仲裁,最后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我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和给予我经济补偿,补交社保到2012年底。(我于2012年8月离开公司)而公司不服判决,恶意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是维持原判,现在强制执行。请问:公司现在给我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并补交社保到2012年年底,我能办理失业吗?(12年到现在我没交社保)经济补偿利息应该从何时计算?(仲裁,一审,二审)

其他 2016-04-08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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