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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期房认购合同并交定金,合同约定在2011年2月18日交首付50%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如约去准备签合同付款。但当天才发现买卖合同上和之前说的不一致(主要是交房时间、户型与认购合同签订前售楼员口头说的不一致)。所以我当天要求售楼员更改并且补充合同一些条款,每一条都被拒绝了。售楼员劝我第二天再去协商,也没要求我付款。此后几天,我同意了他们的交房时间,但是其他条款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开发商说公司规定的合同不能改。现他们说“想买也不卖了”,我要求返还定金,被拒绝了,他们说我违约了,18号没有付款。现在怎么办?我在2月18号没有付款,怕是不能拿回钱了。但是我也不能被逼着签合同呀,合同不是得协商都同意了才能签的吗。打官司能拿回钱吗? 附房屋认购合同内容: 第一条:面积、房屋位置;第二条:总价款;第三款:分期付款“2011年2月18日买方应交付首付50%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5月18日及8月18日分别支付25%房款”;第四款“若买方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则取消买房资格,定金不返还。”

其他 2011-03-04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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