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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2月,韩非、郑夏取得了一栋临街的房屋建筑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共13间。韩是西头六间,郑是另7间。根据实际情况,为建房需要建房之前韩和郑达成口头协议用自己的最西头的两间换郑最东头的两间建设用地,各自建房,其余不变,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没有改,赵文猛作为见证人。 08年8月临街三层十三间房建成,9月韩把最东头一楼两间房卖给了我(王凤),我们签了买房协议,我也付完了钱后开始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郑和韩都还到场观看。08年11月我把房装修好了,可谁知道郑竟然在10月份依据原有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办了七间房的产权证,包括我买的这两间,并且说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韩把他的两间卖给了我,还说我们的买卖行为给他带来了损失,要用我的装修的钱补偿他的损失。 请问:(1)我能取得这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吗 ?如不能我能要回我的装修钱吗? (2)如果韩说他是代替郑卖房的,并且在买卖协议上说明了这一点,我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郑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我的损失?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其他 2009-01-11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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