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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与A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为B公司服务的劳动合同,须交一万元压金给A公司,而劳动合同上盖的公章却是B公司的。每月工作二十二天才算满勤,工资也是在A公司领取的。现在A公司与B公司合约到期,A公司为了不想支付遣散费而不辞退我,每个月将我原本要工作二十二天而改为十多天,也只支付我十多天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有无违反劳动法吗?我可以状告公司吗?依据是什么?

离婚 2016-04-10 1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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