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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个企业:有法人(只是挂名,没有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人(签字可以拿钱),有总经理(职责是安全生产环保技术办公室企管,不管财务和供销),有安全部长(安全管理中层),有生产技术部长(生产技术中层、且直接管理大班组,相当于车间主任),有生产技术副部长(有分工,协助部长工作)。假如突然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先抓谁,后抓谁,负担刑事责任还是拘役?上述人员,谁只参与调查问询,不用进去?答案越详细越好,有案例和参考文献、法律法规等更好,不胜感激!我们几个安全管理人员争论了好久都没有确切答案!

刑事辩护 2020-04-07 08: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一般处理法人及直接负责人等,是否刑责看公安侦查及安监部门调查认定。
    【追问】谢谢您的关注,实际控制人和总经理呢,没有责任?有责任的话,就现在的情况看,哪个大?
  • 你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九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你好,重大安全事故罪有两项具体罪名,均以追究直接责任人为主,量刑标准在《刑法》中分别有规定。《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于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要负责人都有责任。
    【追问】谁是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还是总经理?
  • 一般需要法定代表人和直接主要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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