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情况如下,合同条款如下:劳动合同年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本人于2月10日写了转正申请书,部门主管于1月12日签字通过,我于12日递交人事部,2月25日还是给本人发的试用期工资,本人去问人事部主管,被告知合同上面写错了,要到2月18日才算转正。在此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应该按劳动合同上规定的日期转正还是如人事部说的合同法有错无效,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谢谢!

其他 2011-02-27 21: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佛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