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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用人单位工作9年,2007.2008.2009分别签过3份派遣合同,派遣单位为劳动局下属科室,但劳动局没有派遣人员的职能,他和我们签的合同是否非法?我们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否成立,我们的用工性质是劳务派遣还是人事聘用,用人单位自2015年3月就没有给我们交养老保险,我们上访,要求补交上我们的保险,并给出我们是劳务派遣还是人事聘用的用工性质,现用工单位让我们与一个劳动派遣公司从新签劳务派遣合同,如不签合同,算我们自动离职,用工单位做法合理合法吗?我们应怎样维权,谢谢!

其他 2016-04-11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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