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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市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承租人乙可以不告知,不经过房主甲同意,也不需要签字就可以将余下的租赁期限转租给第三人丙,房租费由乙交甲。乙经营一些时间后,未告知甲的情况下私自真将余下的时间的门市租给第三人丙,并且价更高,甲知道后不干了,并起诉,请问乙会赢此官司吗。

其他 2011-02-27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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