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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1998年12月18日,我的公公在他的两位弟弟见证下,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我对房屋产权的决定》一份,内容为“我与妻子卖掉原籍房屋、家产和几十年的积蓄,在儿女既没有工作有无外源的情况下,于82年5月和87年5月,先后盖两处住房。现子女已成家,都有单位住房,我现在身体欠佳,妻子又无任何经济外源,日后生活肯定不易,因此,我决定将两处住房归妻子所有,以补以后生活所难。” 因当时公公病情恶化,我老公为了家庭和睦,很不情愿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他弟弟、两个妹妹均在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我公公1999年1月19日去世后,我婆婆一直居住1982年所建房屋至今,1987年所建房屋也有其出租收益。这两处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自建房至今都是我老公的名字,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公公的母亲今年95岁了,两位亲叔叔能当见证人吗? 谢谢!

其他 2011-02-28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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