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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合同还在出借人那里,时间是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5月28日,钱是还过的。后来他们自己两人在借来借去在借,现在出借人那不到钱他告我,调解书我以签,现在借款人他说钱以还了,银行的有证据。你说我怎么办。

其他 2009-01-13 11:1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具体案情不清楚,可以当面或电话咨询
  • 之后的他们之间的借款与你无关,你可不予支付;已付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 首先你要确定你这个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合同,比如是该段时间内的最高额贷款合同还是一般的贷款合同,如果是前者那么借款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你代为归还了欠款的话,你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如果是后者,那么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贷款人归还不当得利,具体最好与律师沟通一下。 宁波杨晓鸣律师
  •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关键是证明原有债务已消灭的证据.
  • 还未付的,可不付;若已付可要求返还否则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 您好。您说的是什么意思啊。调解书都签字了,哪里制作的调解书啊。如果同一笔借款,您和借款人都还了,对于出借人来说,就存在不当得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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