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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为某毛巾厂厂长,金某为其厂里的一名女工兼邻居,08年元月30日,姚某求金某为其做担保,金某法律意识淡薄,,随之到当地的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十万元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然而事隔不久,姚某的厂便倒闭关门了,姚某也随之人间蒸发。金某及多位邻居这才发现事态的严重性。金某找到姚家,其家人称不会要金某负责人的,金某便没有继续追究,以为事情就此平息。 2010年6月,金某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其偿还信用社本息共计十四万余元。金某在此找到姚家,姚家人称这是走形式,不用担心,前些日子也有其他担保人收到法院传票,并无大碍。晚上,金某子女下班回来,才看到法院寄过来的08年金某签订的那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的借款人竟是金某,而担保人为姚某,担保方式为保证。于是金某成了第一被告,姚某为第二被告。金某家人认为姚某家人处理这件事情的方法不妥,毕竟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用,更何况金某没有拿到过一分钱。面对这法院传票,金某家人不知如何是好,真的能置之不理? 请问:金某家人该如何处理此事?本案中金某负哪些法律责任?这笔款项要由金某偿还吗?如果要,金某如何要求姚某家人赔偿呢?

抵押担保 2010-06-24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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