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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承建某高速路R段工程后,成立了高速路R段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任务。2000年12月24日,该项目部将R段的土石方路基开挖工程发包给刘斌,并达成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路基土石方爆破挖运总额和单价13元/m3(以土方6元/m3、石方24元/m3,土石比例为45:55折算确定),土石方运输路堤填筑单价为3元/m3。土石比例是根据业主提交的勘察资料。刘斌签订协议后,将R段工程的K36+080~K36+506.65部分工程以综合单价11.4元/m3(按刘斌承包的土石比例及土石方单价计算开挖工程后确定)转包给王*。王*在施工中发现土石方比例与订立合同时的预测不符,即向路桥公司刘斌反映该情况,要求增加因土石方变化增加的工程款。路桥公司向业主申请调整土石方比例,由原合同的45:55调整为10:90。王*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为挖方31,233m3、填方13,379m3,按订立合同时的造价工程款为427,534.34元。王*承认至2002年10月28日,从路桥公司、刘斌处领取工程款项共321,227.75元。路桥公司验收R段挖方238,000m3,王*已在涪陵路桥公司领取了15万元,双方因土石方比例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提问:王*可否因为地质条件与原合同不一致而要求增加工程款?请说明具体理由。

其他 2016-04-17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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