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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9年进入该公司,同年7月社保转入公司。现2011年2月孕期7个月,自愿离职。 现问题是2010年7月—2010年11月、2011年1月—2011年2月期间的社保公司未有缴纳,多次催促,均答会缴,但至今未缴纳。 社保局答复是断保险期间是不能报销医疗、生育保险的,我能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公司缴清社保,并承担我5月份的生育费用呢?!

其他 2011-02-28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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