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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需要于1984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修建房屋3间,1994年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村镇房屋建设办公室确权颁证,《村镇房屋产权证》上面标注清楚为住宅,2006年我与父亲分家分户时,父亲将该处住房,土地,山林分给我户,2008年我户书面申请该处房屋为我户的宅基地,经过组,村,乡,市国土局,各级审查核实,现场测绘宗地图,盖市人民政府公章,于2008年10月28日下发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市国土局下发《告知书》说是我的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假资料骗取登记,让我配合本集体组织去国土窗口办理注销登记,不然就按土地登记法58条公告注销登记,对于这件事本集体经济组织毫不知情,也都证明该处住房下面宅基地就是划拨给我户的唯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也不同意注销。但国土局任然登报公告注销,我个人觉得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土地的所有权人,与我户这个使用权人都沒有异议,都不同意注销,国土局登报公告合法吗?我去国土局查档案发现我的申请资料上面的签名与指纹都不是我的,有可能被调换。现在准备行政诉讼,请律师们给出好建议,我应该从那方面入手,谢谢!

其他 2016-05-05 2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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