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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于1995年5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文职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时间已达10年以上。直至2010年3月,该公司也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在职工作期间,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解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被申诉人未重视,也未予办理。 直至2010年3月8日,该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要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时,申诉人再次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至今也没有办理。

其他 2011-03-01 12: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与公司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是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的,公司就有义务给你办理五险,这是你的权利。而且公司要接触该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可以要求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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