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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应聘了个董事长助理岗位。分公司在南宁,总公司在外省,董事长是总公司的。这个岗位据说是长期在南宁工作,定期去总公司汇报工作的。我在广西分公司办理入职后,就直接被安排到总公司进行试用和学习。结果试用不到十天,就以工作不勤快主动为理由表示试用期不合格不进行录用,让我回到南宁办理离职手续。实际上在试用期间,我并没有不勤快做事,而且公司没有系统对我进行培训,也没有要求我做什么工作然后我没做到的。今天回到南宁后人力经理和我面谈后,让我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而且并没有给我签过劳动合同。我是7号办理入职手续,然后没上班,9号去的总公司,10号开始在总公司上班直到17号,18号是休息,然后18号早上接到电话说觉得我不合适,让我回南宁。我就昨天19号回到南宁。今天去办离职

其他 2016-04-21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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