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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底,我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为了让卖方能够充裕的时间搬家,在规定了按正常贷款流程交房外,即银行贷款发放后三日内,同时又规定在1月15日之前交房。原本以为距春节还有三个月的时间,贷款发放应该不会需要这么长时间。可谁能料到,由于年底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我的按揭贷款一直未能尽快到帐。直到2月初才到位。从1月15日以后,我就要求卖方交房,但卖方以房款未全部到帐为由拒绝交房,直到2月1日贷款到帐才交房。交房后,我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这半个月的违约金,而卖方却以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可否要到这笔违约金?

其他 2011-03-01 1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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