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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5年8月从当地劳动局和学校联办的技校(劳动局是收了安置费的)毕业分配到就业训练中心,当时是集体编制,在单位的招待所工作,后来改制,就每年签劳动合同,一直都在招待所工作.2003-2006年单位安排离职了四年,这四年签的是劳动协议,后在本人要求下,单位同意本人承包单位的招待所至今,签的是目标责任管理.我想问的是我算单位的正式工吗,可以要求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如果单位说要买断工龄合法吗?

其他 2011-03-01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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