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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2014年5月发生工伤,劳动部门已鉴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2015年10月做了二次手术,痊愈后定伤残八级。一切费用都是自己垫付,药费112657.37.报保险基金销109826.17.(未报2831.2)伤残补助金28116元。单位意见:已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就没有其他义务了,所以,不服其他任何费用。对吗?我要求单位支付:未报药费2831.2元;护理费8个月*85元每天(天津市);交通费1600元。可以吗?

仲裁 2016-04-22 1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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