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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属于外省农业户口,在嘉兴海宁某快递公司做临时工工作,1955年出生,于2015年2月5日19点下班路上骑两轮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径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交警责任认定书上定我方主要责任。住院花费5.1万元,公司从3月份停止发放工资,目前已拆除钢板、未做伤残鉴定,肇事车辆仅垫付了1万元,对方车保险公司是 财险公司。目前需联系一名律师代理操作赔付事宜。

其他 2016-04-24 0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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